n某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其拥有自营车辆若干。假设运费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为17%*R。
n若该企业将自营车辆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新的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运费收取方还应当缴纳3%的营业税。实际上运费只有4%的抵扣率。
n当两抵扣率相等时,就可求出R的数值。
n17%R=4%
n即R=23.53%
n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4%。此时按运费全额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n1.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R<23.53%时)。
n2.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对制约
n广州美华电器公司销给惠州皇明电子有限公司电器产品10000件,不含税售价100元/件,价外运费10元/件,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
n若进项税额为108000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8000元),应纳增值税额=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n如果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二级法人广州美华运输公司,则广州美华电器公司纳税情况变为:
n本期应纳增值税:170000-100000=70000元
n运输子公司应缴的营业税:10000*10*3%=3000元
n合计为73000元,比改变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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