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一、销售定价避税法的原理
n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n(1)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价格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n(2)通过固定资产或使用年限的确定来影响产品成本;
n(3)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
n(4)利用控制的运输系统,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来影响产品销售成本;
n(5)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利润;
n(6)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
n(7)通过提取管理费的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
n来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
n(8)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
n(9)通过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以此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
n n(1)机械设备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n江西昌顺利铁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南昌厦声实业股份占75%,为450万美元;深圳长盛实业发展公司以240万美元的价格将一套生产线卖给江西昌顺利铁球有限公司,其中150万美元作为投资。但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该生产线按市场正常价格合80万美元。这就是说,深圳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仅通过转让定价收回了投资,还白赚了25%的股本。而且深圳长盛实业有限公司多收的价款,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生产中要逐渐提取折旧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从而也冲减了一部分企业利润,相应减少了国家税款。
n(2)原材料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n兴旺达型材有限公司与台商满达电子公司新投资兴办康旺达实业公司,康旺达实业公司符合国家有关优惠规定,可享受三年的免税待遇;同时康旺达实业公司以兴旺达型材有限的产品为原材料;这样兴旺达型材有限公司就可以通过低价供给所属康旺达实业公司原材料,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n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n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在租赁业务中对租金的调整上。一般地,关联企业一方出于降低税负目的,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起转租给另一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达到关联企业整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n即使不考虑转让定价这一因素,租赁业务仍是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方式。首先,对承租人来说,不仅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而且可以以支付租金方式冲减利润,减少税基。其次,对出租人来说,可以较轻易地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比一般的经营利润收入也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n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中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
n二、销售定价避税法的案例解析
n
例1 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它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元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0.49元,平均售价15.94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4.55元,1997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1999年永昌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万元增加了一倍。这样,永昌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
n例2 石家庄一家集体性质的小型生产企业天宏工厂,专门制造煤炉,2001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该工厂在石家庄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专门出售该厂制造的煤炉。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2001年天宏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当年全部售出。按所得税优惠税率,
n天宏工厂利润水平为:7元*5万个=35万元,应纳税额:35*33%=11.55万元
n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3元*5万个/4=3.75万元,应纳税额合计为:4*3.75*27%=4.05万元
n天宏工厂与商业网点应纳税额合计为:11.55+4.05=15.6万元
n税负总水平为:15.60/50 =31.2%
n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n天宏工厂的利润为:2元*5万=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万*27%=2.7万元 天宏工厂的利润率为6.67%
n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8元*5万/4=10万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0万元*27%*4=10.8万元
n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10.8+2.7=13.5万元
n总的税负水平为:13.5/50=27%
n例3 江西某集团公司生产一种W电子光学产品,每件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100元,每件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则该公司应交所得税额为:
n(100-40-30)*33%=9.9元
n该集团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其W电子光学产品主要是销往广东、香港、澳门、广西、海南,因此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为此定价如下:
n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每件60元,则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
n(60-40)*33%=6.6元
n销售公司应纳税额为:
n(100-60-30)*15%=1.5元
n共计纳税为:6.6+1.5=8.1 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前每件产品少交税1.8元
n如集团公司将每件售价压至50元,则避税更佳。利润率为25%。
n价格转让避税法的基本前提是
n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
n2.两个企业必须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
n例4云南望春达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该厂以每箱400元的价格销售以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100*40%=20000元n卷烟厂转移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400*100*40%=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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