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处理:一种是认为转换权有价值,而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另一种将全部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
n福州天海电子公司于1996年1月1日发行50000元债券,利率为8%,2001年12月31日到期,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各付息一次。若不附转换权,市场利率为10%,售价46139元,折价3861元。因此债券允许在发行两年后按每1000元债券面值转换成该公司普通股50股,每股面值10元,同类可转换债券市场利率7%,债券售价52079元,转换权价值为5940元(520792-46139)
n方法一:确认转换权价值:
n借:银行存款 52079
n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3861
n 贷:应付债券 50000
n 资本公积 5940
n方法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
n借:银行存款 52079
n 贷:应付债券 50000
n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2076
n在采用直线摊销法下,确认转换权价值时,每年摊销772元(3861元/5年)的债券折价,并在每年支付4000元利息基础下,再增加772元的债券折价摊销,企业实际上承担4772元的利息费用;而在不确认转换权价值时,每年摊销415元(2076元/5年)的债券溢价,并在每年支付4000元利息基础上减少415元的债券溢价摊销,企业实际承担3585元的利息费用。
n在确认转换权价值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会导致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增多,企业所得额从而减少,起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因此从有利于企业避税角度出发,应该选用确认转换权价值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上例中两种方法之间相差数额为4772-3585=1187元,其相差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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